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61號紫標籤深藍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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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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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避免在工作場所採集檢體;若受檢者採檢部位極端髒污應用肥皂及清水沖洗沖洗後再進行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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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採檢後4小時內以室溫傳送或無法於4小時內送達以2~8℃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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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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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檢體c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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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全血於室溫可儲存24小時,無法於24小時內送檢者,儲存於2-8℃可儲存10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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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於2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2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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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A)結果值<30.0 μg/dL:檢體放置2~8℃儲存2天。
(B)結果值≧30.0 μg/dL:檢體放置於2~8℃儲存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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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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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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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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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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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mass spectrometry,ICP-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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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10.0 μg/dL;
參考值備註說明:
1.兒童(≦18歲)<5.0 μg/dL;
2.特殊健檢管理分級建議指引之異常結果為男性≧40.0 μg/dL、女性≧30.0 μ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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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液中鉛濃度,使用在鉛中毒評估,職業病或不慎吸入、食入暴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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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鉛是一種有毒金屬,不僅使用廣泛且已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健康問題。
造成血中Pb增加的因素:工業暴露、食入含鉛之油漆、釉藥等。Pb中毒會導致:ALA去水解酵素受抑制、厭食、胎兒神經系統缺損、神經傳導速度減緩、抑制Vitamin-D代謝活性、腹痛、嘔吐、過敏、呆滯、腦病變、貧血、周邊神經病變(如垂腕或垂足等伸肌麻痺或感覺異常)、小球性低血色素貧血(排除缺鐵性貧血及海洋性貧血)、腎臟病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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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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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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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Pb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DP-P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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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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