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02號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II)。
|
(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
|
(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
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採檢後全血檢體於4小時以常溫(15~30℃)傳送;
(B)院外傳送:分離之血清或冷凍血清以2~8℃傳送。
|
3.退件條件 |
(1)(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
(2)特殊退件條件:
嚴重溶血 (溶血≧4+)
|
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常溫(15~30℃)可儲存4小時
(B)血清:分離之血清於常溫(15~30℃)可儲存8小時,於2~8℃可儲存48小時;無法48小時內檢測完畢者,請分裝血清於kuhn tube,存於-20℃以下。
|
(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於8小時內檢驗,儲存於常溫(15~30℃)。
(B)無法於8小時內檢驗,分離血清儲存於2~8℃以下。
|
(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於2-8℃儲存3天。
|
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
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
7.受理時間 |
24小時
|
8.報告時效 |
2天
|
9.檢驗方法 |
雙向免疫酵素冷光分析法(two-site immunoenzymatic assay, sandwich)
|
10.生物參考區間 |
≦23.5 U/mL (95th Upper reference limit)
|
11.適應症 |
定量偵測人類血清中CA 15-3抗原的含量,輔助乳癌病人的疾病管理。
|
12.臨床意義 |
在上皮乳房細胞腫瘤的病人中,很多都有CA 15-3抗原上升的現象。但是,CA 15-3抗原上升也會表現在肺癌、卵巢癌、胰臟癌、大腸直腸癌以及一些非惡性疾病的病人中,如良性的乳房疾病、肝病、肝硬化及肝炎。在美國,乳癌是導致女性癌症死亡的第一位,其次為肺癌。全世界的統計資料顯示,乳癌發生的頻率頻繁,每十位女性即有一位患有乳癌。CA 15-3抗原已被廣泛使用為乳癌診斷的標誌,並且對於偵測乳癌的復發比CEA更加敏感。當CA 15-3抗原上升代表乳癌的發生,若CA 15-3抗原下降則表示乳癌的消退。
CA153檢驗不適用於篩檢癌症,當檢測數值低於cutoff值時,不代表沒有乳癌存在,因此CA 153抗原濃度不應被當作癌症存在與否的絕對證據,應依病人整體臨床表現來解釋,包括症狀、臨床病史、檢驗資料以及其他箱關資訊。
本院使用Access BR Monitor檢驗試劑檢測CA 15-3,不同平台檢驗報告不可互相比較使用。
|
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
14.其他 |
無
|
15.資料來源 |
CA 15-3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SI-153)
|
16.生效日期 |
202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