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A)Other, please specify / #35-50mL無菌試管
(B)喉頭拭子 / #43-病毒咽喉/直腸拭子、#81-RP拭子/保存液
(C)血液 / #4-紫頭管(K2EDTA)
(D)水?液拭子 / #43-病毒咽喉/直腸拭子、#81-RP拭子/保存液
(E)陰道拭子 / #43-病毒咽喉/直腸拭子、#81-RP拭子/保存液
(F)腦脊髓液 / #53-無菌綠頭管/亦可使用#74-黑頭無菌玻璃管代替
(G)組織 / #35-50mL無菌試管
(H)鼻咽抽取液 / #35-50mL無菌試管
(I)鼻咽拭子 / #49-病毒拭子/傳送管、#81-RP拭子/保存液
(J)氣管沖洗液 / #35-50mL無菌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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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A)血液、腦脊髓液、鼻咽抽取液、氣管沖洗液:至少2 mL
(B)組織: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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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檢體採集方式請參閱檢驗資訊系統檢體採集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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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血液檢體:室溫8小時內傳送,不可以離心。
(2)非血液檢體:室溫4小時內傳送,或2-8℃2天內冷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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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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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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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血液檢體:室溫4小時內傳送,或2-8℃2天內冷藏傳送。
(B)非血液檢體:室溫8小時內傳送,不可以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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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血液檢體:採檢後8小時內進行處理,儲存於室溫。
(B)非血液檢體:保存於2-8℃2天,或-70℃可保存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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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A)檢驗執行後的剩餘檢體保存於-70℃冰箱至少一年
(B)分離出的病毒株保存於-70℃冰箱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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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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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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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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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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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利用細胞株接種檢體,觀察細胞株是否有受感染而產生細胞病變,然後再以免疫螢光抗體染色的方式加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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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No virus iso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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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協助臨床醫師診斷Herpes simplex virus的感染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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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由檢由檢體中分離出的病毒,表示患者可能有該病毒的感染。此檢驗醫令僅針對懷疑呼吸道病毒感染進行培養與鑑定,可以培養鑑定出的病毒種類,請見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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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1)執行組別:微生物組 (2)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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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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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virus標準檢驗程序(6870-SIP-VP-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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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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