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組織條例
規章字第
S43 號
民國93年10
月12 日公布
1.宗旨:
為鼓勵孕產婦哺育母乳,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規定,推展全院母嬰親善之各
項業務與活動,成為母乳哺育常規的醫療機構。
2.組織:
a1.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級以上人員擔任。
a2.委員若干人,由婦產科、小兒科、麻醉科及護理部等相關代表擔任,由院長聘之。
a3.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a4.設秘書,由主任委員推派,協助處理委員會事務。
3.任務:
a1.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推行母嬰親善認證作業,營造母嬰親善哺乳環境。
a2.對全院之母嬰親善作業整體規劃管理及教育訓練監督其執行。
a3.依明訂之十大步驟推行並制定母嬰親善推動辦法。
a4.建立母嬰同室安全及嬰兒防竊之作業辦法。
a5.建立母乳哺育支持團體網絡及監督。
a6.每年定期審核母乳哺育之追蹤報告。
4.開會:
a1.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a2.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a3.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5.隸屬:院務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