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1.申請需具備文件
         檢齊下列資料至鄉鎮公所社會課(社政課、民政課)領取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A.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B.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填妥後請至下列指定之本縣鑑定醫療院所或其他縣市公
         告之鑑定醫療院所鑑定:
         A.至該院鑑定者請先至社工部門登記
         B.鑑定後將鑑定表送回社工部門
         C.各鑑定單位將鑑定表送縣衛生局,縣府按鑑定結果符
            合者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2.本縣鑑定醫院名稱及鑑定障別 
         未於本縣鑑定醫療院所或其他縣市公告之鑑定醫療院所
         鑑定則不受理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3.附註
         初次鑑定所須鑑定費為每鑑定一種障礙一人次支付500
       元,一人鑑定一種以上障礙,則以鑑定種類數乘500
         計算鑑定費,惟最高以二次1,000元計算。 身心障礙
         者複檢所需費用由本府衛生局補助百分之六十,身心障
         礙者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
      
       補發身心障礙手冊 
        
       1.檢附下列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或親至本局申請
         A.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B.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C.遺失切結書一份 2.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補發身心障礙 手冊交公所轉發申請者,或由申請者親至本局領回。 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1.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地鄉 、鎮、市公所申請或親至本局申請。 2.戶籍異動者 如本縣轄內戶籍異動者,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地鄉、鎮 、市公所申請或親至本局申請 A.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B.身心障礙手冊 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在身心障礙手 冊上註記遷移異動登記後,將身心障礙手冊交公所轉發 申請者或由申請者親至本局領回。 3.外縣市遷入本縣者 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或親至 本局申請 A.身心障礙手冊 B.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C.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向原核發單位索取身心障礙 者個案及鑑定資料後在身心障礙手冊註記遷移異動登記 後,將身心障礙手冊交公所轉發申請者或由申請者親至 本局領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秀傳紀念醫院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
       明德神經、精神科醫院
       伍倫綜合醫院有關各縣市鑑定醫院請詢問當地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