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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院際合作聯合訓練作業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規章T7院外人士代訓辦法,以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辦法受訓學員院際聯合訓練為目的訂定之。
二.
本院為執行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收訓他院薦送符合本計畫訓練資格之學員,訂定本執行細則。
三.
受訓人員應符合本計畫規定之受補助學員身份:
a1.
醫師:自領得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衛生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醫師。
a2.
牙醫師:
b1.
自領得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衛生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
b2.
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牙醫師。
a3.
中醫師:
b1.
自領得中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中醫師。
a4.
其他醫事人員:自領得各類醫事人員證書起二年內之其他醫事人員,包括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等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四.
申請及受理作業:
a1.
申請作業
b1.
時間:應於訓練前一個月提出。
b2.
程序:由擬委託送訓醫院備函,檢附申請書及全部證件或影本,向本院申請,申請書格式另訂之。
a2.
受理作業
b1.
由本院教學部審查資格,合於規定者,由各科部視實際訓練容量酌定是否收訓,但應符合衛生署規定之師生比例。
b2.
未經本院函復通知其來院辦理報到前,不得提前到院訓練。
b3.
代訓人員無須執登本院,但需由送訓醫院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報備。
a3.
代訓期間:
b1.
每月訓練天數(含例假日)至少需滿16天。
b2.
代訓時間以三個月之短期訓練為主,特殊個案依雙方機構送(受)訓單位約定為之。
五.
代訓費用:
a1.
代訓費用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各類受訓學員收費標準如下:
b1.
西醫、中醫及牙醫類各科:免收代訓費用
b2.
其他醫事類各科:代訓之收費標準均為3,000元/人/月。收費方式以計人計月為原則;不足一個月者,得以「週」為單位按比例折算收費金額,代訓期間當月實際日數不足一週者,收費以750元計。
六.
受訓人員工作規範:
a1.
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本院不支給任何待遇,膳宿自理。
a2.
工作規範:原則上同本院人員,其細節另定之。
a3.
考核:由本院各科部依計畫訂定之評核方式及標準進行考評。
a4.
受訓人員在本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違規事項,由本院各訓練科部主管逕行警告,如仍再犯,由本院各部主管簽請院方同意後,決定停止其受訓,並函告送訓醫院予以處分。
七.
結訓應辦手續:
a1.
受訓人員結訓時,所應完成之病歷紀錄等,必須在辦清離院手續前完成,並依本院規定向教學部辦理離院手續。
a2.
受訓期間經科部考核合格者,發給公文式證明;惟未辦清離院手續者,本院除不發給受訓證明及成績,並將通知送訓醫院,中止其再薦送人員至本院代訓之機會。
八.
其他:代訓期間相關保險費用由原所屬醫院負責
九.
本細則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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