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03號綠頭管(Lithium Hepar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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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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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建議空腹至少8小時後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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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採檢後全血檢體以常溫(15~30℃)傳送;建議採檢後4小時內送檢;
(B)院外傳送:採檢後,離心分離血漿,2~8℃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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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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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嚴重溶血(溶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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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15~30℃)可儲存4小時,。
(B)血清或血漿:於室溫(15~30℃)可儲存14小時,於2~8℃可儲存7天,於-70℃可儲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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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血清或血漿可於1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室溫(15~30℃)。
(B)血清或血漿無法於1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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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檢體於2~8℃儲存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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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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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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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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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急診/住院:4小時;
(2)門診/體檢: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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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時間終點反應法(Timed-endpoint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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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40 mg/dL
檢驗備註:依據美國國家膽固醇教育專案對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建議:高度風險<40 mg/dL;低度風險:≧60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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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清或血漿中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濃度,協助脂質代謝相關疾病之診斷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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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許多流行病學的研究證實,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與心臟冠狀動脈疾病(coronary artery disease)的危險性之間具有強大、獨立的負相關(inverse association)。目前已發表的報告指出,高密度脂蛋白粒子可藉由攝取和運輸周邊組織的膽固醇至肝臟(反向膽固醇運輸)而使身體免於產生動脈粥狀硬化斑 (atheromatous plaque)。
美國國家膽固醇教育計畫成人治療第二版(National Cholesterol Education Program Adult Treatment Panel 2;NCEP ATP 2)發行的準則中建議,在高膽固醇血症(hypercholesterolemia)的早期篩檢上應同時量測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和總膽固醇。
2001年時NCEP已增加高風險的醫學判斷指數(high-risk medical decision point)至<40 mg/dL。
該準則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標準分成下列兩種:
1.<40 mg/dL,表示有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風險。
2.>60 mg/dL,表示無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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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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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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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HDL-cholesterol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BI-H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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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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