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2號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Ⅱ)
|
(2)建議採檢量:全血2 mL
|
(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建議採檢時間為Trough,用藥後至少12小時或下次給藥前抽(藥學部提供)。
|
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採檢後3小時內常溫送檢;
(B)院外傳送:分離或分裝血清,以2~8℃傳送。
|
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
(2)特殊退件條件:
採血時間與醫囑時間不符者、溶血(≧3+)
|
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超過4小時要離心;
(B)血清:於室溫可儲存24小時,於2~8℃可儲存7天;超過7天,必須分裝冷凍於-20℃以下可儲存1年。
|
(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於24小時內上機檢測,分離血清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24小時內上機檢測,分離血清儲存於2~8℃。
|
(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於2~8℃儲存3天
|
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內,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
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
7.受理時間 |
24小時
|
8.報告時效 |
(1)急診或病房急件:4小時
(2)門診:8小時
|
9.檢驗方法 |
Colorimetric/Endpoint (Rate method)
|
10.生物參考區間 |
Therapeutic range:0.6~1.2 mmol/L;
1.治療最低濃度(服藥後12小時):1.0~1.2 mmol/L
2.最低有效濃度:0.6 mmol/L
3.治療最低濃度(服藥後12小時)>1.5 mmol/L有中毒之風險
|
11.適應症 |
定量血清中Lithium濃度作為臨床治療及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
|
12.臨床意義 |
鋰鹽是用來治療躁鬱症,鋰是作用在提高神經傳送素(neurotransmitters)的攝取,神經傳送素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鎮靜效果。鋰鹽劑型可為膠囊、糖漿或錠劑,完全經由腸胃道吸收,且不與血漿蛋白結合。口服後2-4小時血漿中濃度達peak serum level,在血清中的半衰期為48-72小時,主要是靠腎臟的排泄完成廓清作用,單一次劑量後約95%鋰鹽於6-12小時後由尿液排出,剩餘劑量於10-14天後排出 。監測鋰離子的濃度可以確保病人確實遵從醫囑並預防中毒。中毒的早期症狀包含神氣呆滯(apathy)、遲鈍、嗜眠狀態、嗜眠症、說話困難、不規則顫動、肌肉陣攣性抽搐、肌肉軟弱無力和運動失調。濃度高於1.5 mmol/L (服用後12小時)顯示有中毒的顯著風險。
|
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
14.其他 |
無
|
15.資料來源 |
Lithium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BI-LI)
|
16.生效日期 |
2024/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