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1)檢體/採檢容器:Blood、Bone Marrow、Other(含待分析單核細胞之體液、腦脊髓液)/04-紫頭管、07-紫頭管、35-50 mL 無菌試管(需先加入20 mL PBS)、47-針筒(需先以heparin rinse)
(2)當採集大量骨髓檢體或同一時間多次進行採檢時,可能因採集的體積較多容易導致周邊血液的汙染,而造成檢驗分析的干擾,因此建議採檢時須標示採檢管順序,並以第一管(01號管)送驗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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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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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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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室溫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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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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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A)檢體clot或溶血
(B)冷凍之檢體
(C)檢體採檢後無法於24小時內完成且細胞存活率小於80%者
(D)白血球細胞濃度低於每試管0.2~2.0×103/μL,與開單醫師溝通減少待檢測細胞標記種類或退件處理
(E)骨髓檢體採檢不良或dry tap導致無法操作時
(F)於抹片內未發現待測細胞存在者
(G)當檢體符合上述退件條件,但臨床無法再次取得時(如骨髓、腦脊髓液),經開單醫師提出要求後,得以該檢體執行檢驗,但須於報告備註檢體異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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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保存於室溫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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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保存於室溫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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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A)原檢體室溫保存二天
(B)由檢體製備之週邊血液或骨髓抹片(或cytospin抹片)需保存至少十年
(C)染色後檢體冷藏避光保存至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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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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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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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1)星期一至星期四24小時均可收件(2)星期五或例假日前一日收件截止時間至該日下午三點,例假日則一律不收件。(3) 若臨床醫師有治療考量需緊急操作,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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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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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Immunophenotyping by flow cytom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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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血液腫瘤科醫師配合臨床診斷及其他實驗室數據進行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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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懷疑血液相關疾病如白血病、淋巴瘤時可申請此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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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1)白血病的免疫分型以流式細胞儀利用螢光染劑標記的單株抗體作探針,多參數分析白血病細胞的細胞膜、細胞質、甚至於細胞核的免疫表型,由此瞭解被測細胞所屬之系列及其分化程度,能區分細胞起源、劃分其分化發育階段。經細胞表面抗原分析,可用來協助鑑定各類型之白血病。
(2)針對B-ALL,當收集500,000顆白血球時,Minimal Residual Disease Protocol (MRD)最低測試極限可達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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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1)執行組別:血液及組織相容組(2)連絡電話:04-723859 轉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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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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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Leukemia/lymphoma surface marker標準檢驗程序(6820-SIP-CM- S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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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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