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血漿)/3號綠頭管(Lithium heparin 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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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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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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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全血檢體於常溫4小時內傳送。
(B)院外傳送:採檢後,離心分離或分裝血漿,以冷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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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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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嚴重溶血(溶血≧5+)、嚴重脂血(脂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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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內傳送;
(B)血漿/血清:儲存於2~8℃,當日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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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於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4小時內檢驗,分離血漿儲存於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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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於2~8℃儲存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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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檢體採檢時間符合、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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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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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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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急件:40分鐘
(2)門診等候報告:50分鐘
(3)非急件或門診非等候報告者8:00~12:00簽收4小時;其他時段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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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同質性的酵素免疫分析法(Homogenous enzyme immunoassa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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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10.0~30.0 μg/mL (therapeutic 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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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漿中Acetaminophen濃度作為臨床診斷及治療藥物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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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 是一種廣泛使用的鎮痛劑和退熱劑,是一個常用於很多配方的藥物。用藥後快速且完全由腸胃道吸收,且於1小時內達血漿中最高濃度(peak),90%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與glucoronic acid結合且經由肝臟代謝,3-5%則經由P-450代謝後經由尿液排出體外,僅少量以原始藥物型態排出。在肝臟代謝之中間產物為造成肝臟毒性之主要物質。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在體內之半衰期約2~3小時,在小孩(新生兒除外)代謝速度較快,在肝臟疾病及酗酒患者代謝速率相對較慢。
Acetaminophen不具抗發炎反應且不影響血液凝固。服用大於15 g之acetaminophen可造成嚴重肝臟破壞,因此快速及準確的測定乙醯氨酚是有需要的。
當服用過量時,可能導致嚴重的肝臟和腎臟損傷或死亡。Acetaminophen急性過量後,患者早期可能有輕微或沒有症狀。定量測量血清Acetaminophen濃度提供可靠的早期診斷依據。臨床證據顯示通常在攝入後24小時或更長時間後才出現肝臟和腎臟延遲損害,已超過預防性解毒劑acetylcysteine可以有效施用的時間。但acetylcysteine在預防肝損傷方面非常有效,特別是在過量服藥的8-10小時內施用,並且在過量服藥後12-16小時內施用能改善肝功能衰竭患者的存活率。
此藥物可能會造成急性腎小管壞死、胰臟炎、與心肌壞死。
N-acetylcysteine必須在服藥後8小時內採檢,以避免AST和ALT明顯增加造成肝臟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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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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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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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Acetaminophen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D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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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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