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3號綠頭管(Lithium heparin 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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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2.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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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建議採檢時間為最低濃度(Trough)(下次給藥前採檢)以及持續滴注:第一次給藥後8hr,然後每24hr內均可抽。(藥學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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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全血檢體於常溫4小時內傳送(建議2小時內傳送)。
(B)院外傳送:採檢後,離心分離或分裝血清,以2~8℃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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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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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嚴重溶血(溶血>5+)、未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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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建議2小時內傳送);
(B)血漿/血清:於室溫儲存8小時,於2~8℃可儲存48小時;超過48小時,分裝冷凍儲存於-20℃以下可儲存1年(冷凍檢體只可解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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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8小時內完成上機,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8小時內檢驗,分離血漿儲存於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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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儲存於2-8℃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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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2天,符合用藥及指定採檢時間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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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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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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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急診或病房急件(RD單):40分鐘
(2)門診等候報告(RD或DP單):50分鐘發報告
(3)非急件或門診非等候檢體AM 8:00~PM 12:00簽收者:4小時;其他時段:2小時。
(4)門診一般件: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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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同質性的酵素免疫分析法(Homogenous enzyme immunoassa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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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50.0~100.0 μg/mL (therapeutic range)/
備註說明:
Mania: Clinical response seen with trough levels between 50.0~125.0 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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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漿中Valproic acid之濃度作為臨床治療藥物Valproic acid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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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Valproic acid是一種用途廣泛的抗癲癇藥物,可單獨或與其他抗癲癇藥物配合使用,以治療突然的發作。Valproic acid已被證實可有效的治療一般強直性癲癇、肌陣攣性癲癇和突發單一或複合式的大癲癇及局部小癲癇,特別是針對兒童的強直性癲癇和肌陣攣性癲癇最為普遍。Valproic acid對大部分癲癇病患的療效都不會產生抗藥性,已被證實可有效的運用於對其他抗癲癇藥物產生抗藥性的病患。
要達到且維持Valproic acid的血清治療濃度是有困難的,由於病患與病患之間在藥物動力學的差異。藥物動力學差異可能因年齡、妊娠、腎衰竭、肝功能衰退、其他藥物、低白蛋白及其他因素影響。
Valproic acid的藥動參數使其可能會產生藥物交互作用。Valproic acid會廣泛的被肝臟代謝。其他共同使用的藥物,包含抗癲癇藥物可能會促進或是抑制肝臟內的藥物代謝酵素。當這些藥物加入或由病患的治療計畫中移除,Valproic acid的清除率以及濃度可能會受影響,而需要劑量的調整。
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副作用包含中央神經系統的抑制、顫抖、血小板低下及肝指數的上升。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可能會造成胎兒的肝毒性、木僵、昏迷及腦水腫。
過去用來監測Valproic acid的方法有非同位素免疫分析及氣相層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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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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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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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Valproic acid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DP-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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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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