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Blood/02號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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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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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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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全血檢體於室溫4小時內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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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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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嚴重溶血(溶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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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儲存4小時。
(B)血清:於-20℃以下可儲存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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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該項目不適用(委外代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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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原檢體儲存於2~8℃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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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委外代檢項目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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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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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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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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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化學冷光酵素免疫分析法(Chemiluminescent enzyme immunoassay, CLEIA),Fujirebio Lumipulse G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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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HBcrAg: <3 LogU/mL;
HBsAg(Quant.): <0.005 I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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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血清中HBcrAg及HBsAg濃度,協助B型肝炎感染輔助診斷與治療效果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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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目前已知在感染慢性B型肝炎過程中,HBV病毒數量會產生改變,且其病毒量與B肝的感染力及治療後的預後(prognosis)是有相關性的。依據研究指出,血清中HBV核心關連抗原(Hepatitis B core-related antigen, HBcrAg)檢測可用來作為HBV感染的標記,且不易受抗病毒藥物及免疫複合體的影響。HBcrAg則有HBeAg、 HBcAg(HBV核心抗原)及具有分子量22Kd的p22cr之稱的HBV前核心蛋白三種。HBeAg、HBcAg與p22cr核心蛋白即使在使用抗病毒藥物(如Lamivudine、Entecavir)抑制HBV DNA合成時,仍能檢測肝內殘存病毒,協助判斷治療效果及停藥時機,並可為慢性肝炎病程提供訊息。HBcrAg測定以血清為檢體,因此比侵入性的肝臟活檢更易於操作且具臨床可行性。
一般會檢測血液中之HBeAg或血液中之HBV-DNA,然而這些方法具有限制因素,當HBeAg與HBeAb形成免疫複合體時,則無法檢測HBeAg。如在服用lamivudine干安能、adefovir干適能或entecavir貝樂克等抗病毒藥物時,使用諸如PCR(聚合?連鎖反應)和TMA(轉錄介導的擴增)的基因擴增方法,因用藥DNA合成會受到抑制,並會抑制包含HBV DNA的病毒顆粒的釋放,因此,即使肝臟?HBV還存在,使用上述基因擴增法進行的HBV DNA檢測結果有可能呈偽陰性。
HBsAg定量則能反應HBV DNA及肝內cccDNA濃度,與慢性B型肝炎感染階段高度相關。研究顯示HBsAg可區分不同期的慢性B型肝炎感染,並作為非活動性帶原者的血清標記。此外,HBsAg廣泛應用於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輔助診斷及監測,包括判斷患者是否康復或成為慢性帶原者。其定量結果能輔助評估治療反應,監控病程進展,並為治療策略提供依據。
整體而言,HBcrAg與HBsAg定量檢測結合使用,有助於提升B型肝炎的診療精準度,包括病情評估、治療監控及停藥決策,為臨床醫師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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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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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1.委託台北立人醫事檢驗所代檢。
2.健保支付適應症:
(A)慢性B型肝炎病人,因B型肝炎發作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得於停藥 前執行本項檢測,而延長用藥期間之檢驗,每次檢驗須間隔二十四週以上。
(B)不得同時申報12184C、14030C、14031C、14032C。
(C)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第十節抗微生物 劑10.7.3.暨 10.7.4.之醫師資格。
(D)本項須按「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格式,於檢驗(查)申報前上傳檢驗(查)結果報告,未上傳者本項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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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HBcrAg/ HBsAg(Quant.)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SI-B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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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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