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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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3年3月公佈『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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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
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四、復健。五、出院準備服務。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七、病友團體資訊。 -
第二十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及其家屬足夠的癌症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安寧療護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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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8 月 07 日 醫療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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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規定:「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及醫療,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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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規定:「教學醫院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同意;受試驗者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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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試新藥找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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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病人接受正統的醫療,仍是現今肺癌治療的主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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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每年在台灣仍然有7000人以上死於肺癌。歐美各國也是出現"肺癌"是存活率最差的癌症之一 。
從下表得知 : 現代醫學必須更進步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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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是以非小細胞肺癌晚期患者
(第 IIIB 或 IV期) 為例來說明 :
1. 若不治療,平均存活約 2-4個月 2. 如果有用傳統化學治療平均約存活4-6個月 3. 若用新的藥物(如健擇,紫杉醇等),平均可有6-9個月存活。 4. 以任選一種新藥加上「順鉑」合併使用,兩種不同化療藥物加在一起,平均可有9-12個月存活。當然這是平均存活期,每個人都有差異,有人存活較短,有人較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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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入肺癌新藥臨床試驗,是屬於免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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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過 "試新藥就如做白老鼠"??? ==> 新藥應用在人體前已通過動物測試,因此有一定的安全監測。事先早已通過醫院及衛生署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客觀、公正地審查試驗計畫,考量計畫是否合乎安全?是否合乎科學、倫理?進而評估試驗的可行性。並且享有保險與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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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普遍認知“新藥一般比舊藥有效,但還處於試驗性階段,要不要試新藥由病患決定。”??? ==> 現行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也明文規定人體試驗應遵守事項,主持試驗之醫事人員必須於試驗前,向受試者做詳實、充分的試驗說明,縱使有發生副作用與危險的「可能」也應誠實地告之,讓受試者在自由意志下做出最有利於本身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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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試驗是否結束,受試者隨時有權去選擇退出試驗 ! ==> 主持試驗之醫事人員必須告知其他治療方式,以保障病患治療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