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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抗癌化療藥物所要求的 "最低抑瘤率" ?
對於化療藥物,一般來說,至少應達到
30%
2.
評估化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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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後身體內如果沒有再發現癌細胞,可謂『完全有效』,
但是一般在臨床上幾乎無法確認這種結果, 除非是在實驗室中使用精密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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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假如治療追蹤 5
年,都沒有復發的跡象,即可謂已經『痊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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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後腫瘤如果縮小一半以上,仍算是『部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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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的腫瘤既無變大,也沒變小的,則視為『病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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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接受化療,但是腫瘤仍然持續變大,就視為『病程惡化』,代表癌細胞對該類治療產生抗藥性,雖然如此,其他種類的化療藥物仍然可能有效,
此時要更改選擇何種藥品或治療方式,應該進一步與您的醫師商量。
3.
<醫學上的專業評估>
1979年WHO發行的手冊對腫瘤的療效進行評價
(1) 一般 近期療效
用可觀察病灶的大小變化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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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全有效(Complete
Response , CR)
可測知病灶或可評估病灶和腫瘤的繼發病變完全消失,且無新病灶出現。以上至少持續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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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有效(Partial
Response , PR)
二方向可測病灶或可評估病灶縮小≧50%,繼發病變不惡化,且無新病灶。持續四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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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變化(No
Change , NC
; Stable disease, SD)
可測知或可評估病灶縮小<50%,或增大<25%,繼發病變不惡化,無新病灶出現。持續四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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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疾病進展(Progressive
Disease , PD)
可測知或可評估病灶增大>25%,或其它病灶惡化,出現新病灶。
(2) 一般
遠期療效 用1,3,5年生存率來評價。
(3)
對某些晚期患者,也可用生存品質來表示,如疼痛緩解程度,作用中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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