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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保自6月1日起准已使用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二線化療,但成效仍不佳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2線用藥
2.
限單獨使用於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類及
Docetaxel或 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2)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4.
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5.
本藥品與gefitinib
(如Iressa)不得併用。
6.
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
Gefitinib (如Iressa)。(96/8/1)
備註: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