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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98/1/8 |
公告:人體試驗期間對於受試者之相關費用,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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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來函,詳見附加檔案,摘要重點報告如下:
1.依據健保法第39條第7款規定,「人體試驗」之費用不在健保給付範圍。
2.施行「人體試驗」期間,對於受試者之診察處置、檢驗檢查、藥費及病床等相關費用,均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3.人體試驗過程之用藥,無論是否符合藥品許可證適應症規定,均不得申請健保給付,亦不得為事前審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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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098010009_1.t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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