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現在位置:
|
|
公告日期:94/5/23 |
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
|
一、衛署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詳見附件1】,敬請注意並配合辦理。
1.告知與同意:研究人員對健康者或病人採集檢體時,一定要口頭及書面告知並獲得口頭和書面同意【參考格式-附件2】才得進行(未滿17歲或無識別能力者,需獲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同意)。
2.告知內容:包括採集目的、使用範圍及時間;採集方法與量;可能發生的併發症與危險、受檢人的權益與檢體使用研究人員及單位的義務;檢體是否提供或轉讓他人或國外使用;研究經費的來源與所有參與研究的機構。
3.檢體:包括細胞、組織、器官、體液、母體分離的胎兒。
二、相關罰則:
1.醫師法七十九條:如果醫師在未告知病人的情況下,進行組織血液採樣,最高可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鍰。嚴重者,還可能強制停業一個月到一年。
2.研究醫師違反醫學倫理:可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方式包括警告、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甚至廢止執業執照、醫師證書。 |
附 件:
無 |
|
|
|
|
|
|
|
|
|
|
建議使用瀏覽器IE4 & Netscape 4.5 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畫面設定 800*600 |
電 話:04-7238595 分 機8441、8442
地 址:彰化市建寶街20號(蘭醫師大樓4樓)
電子信箱:d9065@cch.org.tw |
隱私權保護政策 及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
網站更新日期:
113/7/5
瀏覽人數:
93353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