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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01/10/24 |
轉知~101年10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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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3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
因人體研究法業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
附 件:
101.10.23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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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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