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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過巡覽連結登入系統 / 首頁 / 查詢結果 / 內容 檢驗醫學科網站 檢驗通告 檢體採集原則

檢驗項目 Valproic acid
檢驗收費碼 FDPVAL、FRDVAL 健保碼(點數) 10510B(320點)
是否接受代檢 是 ,代檢費用請洽轉介中心(聯絡電話:04-7238595轉3171)
檢體需求
1.採檢須知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3號綠頭管(Lithium heparin tube);可用2號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Ⅱ)替代
(2)建議採檢量:全血2.0 mL
(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建議採檢時間為最低濃度(Trough)(下次給藥前採檢)以及持續滴注:第一次給藥後8hr,然後每24hr內均可抽。(藥學部提供)
2.檢體傳送要求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全血檢體於常溫4小時內傳送(建議2小時內傳送)。 (B)院外傳送:採檢後,離心分離或分裝血清,以2~8℃傳送。
3.退件條件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2)特殊退件條件:
未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
4.檢體之儲存條件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建議2小時內傳送); (B)血漿/血清:於室溫儲存8小時,於2~8℃可儲存48小時;超過48小時,分裝冷凍儲存於-20℃以下可儲存1年(冷凍檢體只可解凍一次)。
(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8小時內完成上機,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8小時內檢驗,分離血漿儲存於2~8℃。
(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儲存於2-8℃ 3天
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2天,符合用藥及指定採檢時間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者。
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7.受理時間 24小時
8.報告時效 (1)急診或病房急件(RD單):40分鐘 (2)門診等候報告(RD或DP單):50分鐘發報告 (3)非急件或門診非等候檢體AM 8:00~PM 12:00簽收者:4小時;其他時段:2小時。 (4)門診一般件:4小時
9.檢驗方法 同質性的酵素免疫分析法(Homogenous enzyme immunoassay method)
10.生物參考區間 50.0~100.0 μg/mL (therapeutic range)/ 備註說明: Mania: Clinical response seen with trough levels between 50.0~125.0 μg/mL
11.適應症 定量血漿中Valproic acid之濃度作為臨床治療藥物Valproic acid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

12.臨床意義

Valproic acid是一種用途廣泛的抗癲癇藥物,可單獨或與其他抗癲癇藥物配合使用,以治療突然的發作。Valproic acid已被證實可有效的治療一般強直性癲癇、肌陣攣性癲癇和突發單一或複合式的大癲癇及局部小癲癇,特別是針對兒童的強直性癲癇和肌陣攣性癲癇最為普遍。Valproic acid對大部分癲癇病患的療效都不會產生抗藥性,已被證實可有效的運用於對其他抗癲癇藥物產生抗藥性的病患。 要達到且維持Valproic acid的血清治療濃度是有困難的,由於病患與病患之間在藥物動力學的差異。藥物動力學差異可能因年齡、妊娠、腎衰竭、肝功能衰退、其他藥物、低白蛋白及其他因素影響。 Valproic acid的藥動參數使其可能會產生藥物交互作用。Valproic acid會廣泛的被肝臟代謝。其他共同使用的藥物,包含抗癲癇藥物可能會促進或是抑制肝臟內的藥物代謝酵素。當這些藥物加入或由病患的治療計畫中移除,Valproic acid的清除率以及濃度可能會受影響,而需要劑量的調整。 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副作用包含中央神經系統的抑制、顫抖、血小板低下及肝指數的上升。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可能會造成胎兒的肝毒性、木僵、昏迷及腦水腫。 過去用來監測Valproic acid的方法有非同位素免疫分析及氣相層析。
13.執行組別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14.其他
15.資料來源 Valproic acid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DP-VAL)
16.生效日期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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