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II. 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III. 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倘有二線標靶藥物擴增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於與第二線標靶藥物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IV. 未曾進行肝臟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