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要如何申請核退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一) 申請條件:
1. 因不可歸責於您的原因,未能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給就診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2. 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有特殊原因者,得延長為2年內申請)。
3. 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二)所需文件:
1.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4. 診斷書。(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5. 因於勞保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 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7.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檢附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三)辦理單位:
備妥文件後,可直接寄往勞工保險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工保險局收」。或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Q2.何謂職業傷病?
職業傷病的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傷病包含職業傷害及職業病。相對於外傷式的職業傷害,職業病往往是長期潛伏的慢性疾病。
職業傷害的定義「在工作中毫無預警或是因工作引起的突發事件,而造成身體的傷害。」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稱為職業傷害。
職業病的定義為,凡因職業上的原因,與有害人體健康之因素接觸而導致疾病,或使原有的疾病加重,此疾病稱為職業病。也就是說,「因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有關,或是直接在工作場所所發生的傷害。」即稱為職業病。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職業疾病往往是長期潛伏的慢性疾病。當發生疑似職業病時,需經由醫師的診斷及到工作現場參考勞工工作的製作流程、環境、暴露情形、罹病原因等相關因素,而當有相關的因果關係時才可認定為職業病。
Q3.職業傷害的致病因素有哪些?
職業傷害的致病因素有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氣、氣體及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因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當第一次發生職業傷害時,往往第二次職業傷害的機率較大。而工作方式、人員、環境、作業活動、機械工具、材料與成品等所構成的互動,常顯示為職業傷害的主要因素。一般認為,80%的事故原因源自不安全的行為,其餘的20%是不安全的狀況所促成。當工作速度最快和產量最高之際,會是職業傷害發生的高峰。
Q4.職業病的致病因素有哪些?
- 物理性因素:異常氣壓會造成潛水夫病,異常溫度會導致熱傷害或凍傷,長期全身或局部振動會導致肩頸傷害,吵雜的噪音環境會造成聽力損失,游離輻射會造成惡性貧血、皮膚炎或不孕症等及非游離輻射會造成白內障及網膜損傷等症狀。
- 化學性因素:有機溶劑、粉塵、酸鹼溶液及重金屬等,會造成急慢性中毒、灼傷及癌症等症狀。
- 生物性因素:致病微生物會導致過敏及感染,動植物咬傷或傳染會造成腫痛、中毒與傳染病等症狀。
- 人體工學因素:工作環境、設備、負重及工作姿勢等導致足痛、腕道症候群及脊椎傷害等症狀。
- 心理因素:長期輪班或心理壓力會導致憂鬱症及其他病痛等。
Q5.職業傷害的通報標準是什麼?
1. 於工作場所中發生之傷害(不包含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之外傷)。
2. 發生的傷害與工作有關。
3.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之外傷:
a. 眼部外傷:含物理損傷、化學灼傷及熱燙傷、光及放射線傷害、眼睛中毒等
b.中度或嚴重燒燙傷(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b1.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15%。
b2.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2%。
b3. 頭、頸、手、足及會陰部遭到燒燙傷,吸入性燒傷,合併其他外傷或疾病。
c. 其他外傷導致失能或需要住院達一星期以上者。
Q6.如果發生職業傷病,該怎麼辦?
1. 盡快送到大醫院,以免因設備技術不足而延誤治療。
2. 固定在同一家醫院持續接受治療,定期看門診及復健等。
3. 一切醫療證明與收據都要妥善收集保存。
4. 為避免申請上的困擾,最好選擇到制度完整並設有職業病門診的大醫院。
5.職業傷病發生後應馬上通知工會及老闆,要求保留完整職業傷病現場,以便鑑定職業傷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歸屬。
6. 現場安全設施不足的地方應拍攝照片存證。
7. 立刻通知勞工主管機關及勞檢所,請求儘速進行職業傷病調查並保存證據,也可通報管區派出所,請求備案。
8. 如果老闆故意逃避補償責任,勞工只能自行向法院提出告訴,到時必須自行舉證,因此請求儘速調查與完整保留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9. 伴隨職業傷病而來的往往是工作權的問題,老闆可能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或是勞工的勞動力因為受傷而有所減損,老闆解雇職業傷病工人屢見不鮮,更甚者是根本不承認僱傭關係的存在。所以平常最好養成保留薪資單、薪水袋的習慣,作為職業傷病發生時可以證明自己的僱傭關係的證據。
10. 職業傷病發生後,可以打電話到勞保局查詢自己的勞保有沒有被退保。
11. 請假務必按照一定的規定程序請假,以避免因為曠工等的藉口而被解雇。(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傷病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公傷病假無期限限制。)
12. 職業傷病發生後,可向雇主申請公傷假。也可向雇主或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至於醫院向就醫者收取之現金部分(掛號費及勞保局不給付者),將其收據向雇主請領已付之金額。
13. 就醫期間無法工作者,可向雇主請領「原領工資」。若雇主未給予原領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給付」。若是醫療後變成殘廢時,可向雇主及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
14. 若因職業傷病而死亡,受益人依法向補償或賠償義務人請求各項給付,可以請求受益人之身份,如民法與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不同,團體保險之受益人是民法之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不同法律有其不同規定,應特別留意。
15. 勞資雙方或其他有賠償之權利及義務,當事人協議達成和解後,應訂立「和解書」。
Q7.勞保條例中普通事故與職業傷病給付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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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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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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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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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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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全民健保,需要部份負擔。 |
拿勞保職業傷病就診單看病,不需要部份負擔。 |
差別為部分負擔。 |
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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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保險年資滿一年者延長為一年。只有住院期間才可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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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70%發給,為期一年;第二年則減為50%。門診與住院期間都可以請領。 |
第一年差20%,第二年只有職災給付才可以請領 |
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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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殘廢者按其投保薪資,依規定等級及給付標準給付;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適合規定,永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
永久殘廢者按其投保薪資,依規定等級及給付標準,加給50%;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適合規定,永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
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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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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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遺屬津貼依保險年資1年、1-2年或2年各發給10、20或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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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保薪資給予喪葬津貼五個月,遺屬津貼一律發給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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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津貼差10到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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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普通傷害住院或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天起,請領50%平均月投保薪資。(住院期間第四天起的薪資補助)
Q2:勞保傷病給付的職業傷病補助費是有哪些補助?
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或因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天起,請領70%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職業傷病補助費。
Q3:職業傷病勞保局已通過,目前還在做復健,無法工作,想要再申請延展,需檢附醫師的診斷書,那我要用哪位醫師的診斷書呢?
若現在是在復健科持續做復健,就請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即可,是在哪一科別做治療,就由那科醫師開立診斷書申請延展。
Q4:我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是去年的,還沒用完,今年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無法跨年度使用,今年若有需要,需再去工會或公司拿新的單子。
Q5:今年我勞保退保,之前有「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還沒用完,那可以再繼續使用嗎?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於勞工保險退保後就不能使用。
Q6:我的職業傷病還在治療,該如何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職業傷病給付可以分階段申請,所以可以等治療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
Q7:我想要申請失能給付,有申請的年限嗎?
失能給付要在治療終止,醫師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在2年內提出申請。
Q8:我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傷病事故,但之後就被公司退保,這樣我還可以請領傷病給付嗎?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同一事故的職業災害,退保後一年內還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Q9:我的工作與我勞保投保的工會屬性不同,發生職業傷病時我可以申請勞保嗎?
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局依個案處理。
Q10:我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勞保補助70%平均月投保薪資,剩下的30%是否可向雇主請領?
根據勞基法第59條,職業傷病勞工可向雇主請領。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Q11:如果我是疑似職業傷病,老闆開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讓我使用,之後若確定不是職業傷病,則我這段期間的醫療費用需要繳回嗎?
勞保局會審查過後,若發現非為職業傷病,則之前所使用的醫療費用會向公司討回。
Q12:我要如何申請核退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一)申請條件:
因不可歸責於您的原因,未能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給就診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有特殊原因者,得延長為2年內申請)。
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二)所需文件: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診斷書。(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因於勞保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檢附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三)辦理單位:
備妥文件後,可直接寄往勞工保險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工保險局收」。或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六十八、六十九條)
Q13:我以前已申請過失能給付,但因近期失能程度加重,是否還可再申請?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Q14: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是看實際的工作年資,還是加保年資計算有無可能是職業病?
勞保局是以加保年資來計算。
Q1:公司在個案留職停薪時,停保個案的勞健保,個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2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故針對職業傷病勞工2年內無法留職停薪,公司需給付原薪,個案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勞保。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依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規定通知勞保局登記。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屆滿(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Q2:個案因傷病,遇到公司百般刁難,想讓個案自行離職,個案有何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2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公司若刁難個案,可請個案至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由勞工局介入處理。
Q3:個案想做職業傷病鑑定,但公司堅持不讓個案做鑑定,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可請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所介入處理。
Q4:公司無預警關廠或個案被公司解聘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司若要歇業,需符合勞基法第11、16、17條,要先預告勞工並給予勞工資遣費。
Q5:職災發生當天老闆才幫個案加保勞保,無法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個案該如何向僱主求償?
可先和僱主協商,若不行再至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遇到勞保黃牛如何應對? (資料來源:勞保局衛教單張)